本標準適用于不銹耐酸(suan)鋼鑄件(以下簡稱鑄件)。凡在本標準中未規定者,可以在訂貨技術條件中商定。


一、鑄件牌號及技術要(yao)求(qiu)


1.1鑄件的牌號及其化學成分應符(fu)合表1的規定。


1.2 鑄(zhu)件(jian)需(xu)進(jin)行熱(re)處理,如(ru)訂貨技術條件(jian)中無規定(ding),其規范應符合表2的規定(ding)。


1.3 鑄件的機械(xie)性能一(yi)般不作為驗收項(xiang)目。如有要求,可在訂貨技術條件中參照表2的要求規定。


1.4 要求做(zuo)晶間(jian)腐蝕(shi)傾向(xiang)試驗(yan)(yan)的(de)鑄件,可在訂(ding)貨技(ji)術條件中(zhong)規定。各牌號晶間(jian)腐蝕(shi)傾向(xiang)的(de)試驗(yan)(yan)方法按表3的(de)規定選擇。


1.5 鑄件應清理(li)干凈,包括(kuo)除去冒口(kou)、澆口(kou)、飛邊、毛刺、附砂(sha)以及(ji)冷鐵等。如用(yong)火焰或電弧切割等熱(re)加工方法清理(li),則(ze)應在熱(re)處理(li)前進行(xing)。


1.6 鑄件的(de)尺寸公差應(ying)符合圖紙的(de)規定(ding)。未規定(ding)者,則由制(zhi)造廠(chang)確定(ding)。


1.7 鑄件的(de)缺(que)陷(xian)允許焊補、修(xiu)復。不影響鑄件使用要求和外觀以及機加工可(ke)去掉的(de)缺(que)陷(xian),如雙方同(tong)意,允許存在(zai)。


1.8 鑄件缺陷焊補應(ying)符合下列規(gui)定:


(1)焊補(bu)應在熱處理前進行。熱處理后焊補(bu)的鑄件是否需要再(zai)熱處理,由雙方協商確定。


(2)焊(han)補(bu)之前,應把尚需焊(han)補(bu)的缺陷全部清除干凈,最后需經(jing)鏟鑿(zao)、打(da)磨或其它(ta)機(ji)加(jia)工方法(fa)露出密實金屬表面(mian)。


(3)焊(han)補用的焊(han)條和工藝應按圖紙(zhi)規定(ding),否則由制造(zao)廠確定(ding)。


1.9 鑄件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(zhe),不(bu)允許(xu)焊補:


(1)有(you)蜂窩狀氣(qi)孔者(zhe)。


(2)成品試壓滲(shen)漏(lou)且焊補后無(wu)法保證質量者。


(3)圖紙規定不(bu)允許(xu)焊補的缺(que)陷。


1.10 要求打磨、酸洗及無損(sun)檢驗的鑄件(jian),可在訂貨技術(shu)條件(jian)中規(gui)定。其工藝(yi)和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。



二、驗收規則和試(shi)驗方法


2.1 鑄件必須進行下列各項檢驗:


(1)化(hua)學成分。


(2)外觀質(zhi)量、幾何形(xing)狀及尺寸。


(3)訂貨技術(shu)條件中規定(ding)的其它驗收項目。


2.2 化學成分檢驗


(1)每一(yi)熔次(ci)均需檢驗(yan)。兩(liang)爐(lu)或多(duo)爐(lu)鋼水(shui)倒(dao)入(ru)同一(yi)鋼包(bao)進(jin)行澆(jiao)注者,可作為一(yi)個熔次(ci)。


(2)化學成(cheng)分(fen)分(fen)析的成(cheng)品(pin)試(shi)樣,以鋼包(bao)中取(qu)樣為準。也允(yun)許在鑄件上取(qu)樣。


(3)化學(xue)成分(fen)(fen)分(fen)(fen)析(xi)仲裁方(fang)法按GB223-63《鋼(gang)鐵化學(xue)分(fen)(fen)析(xi)標準方(fang)法》進行。


2.3 機(ji)械(xie)性能(neng)檢驗


(1)當訂(ding)貨技(ji)術條件中規定做機械性(xing)能檢(jian)驗時,則(ze)每(mei)(mei)批鑄件均(jun)應(ying)進行檢(jian)驗,每(mei)(mei)批鑄件是指經過同(tong)一(yi)熱處理爐次的同(tong)一(yi)熔(rong)次。


(2)檢驗用的試(shi)樣(yang)(yang)毛坯應與(yu)鑄(zhu)件同爐澆出(chu)。也允許在鑄(zhu)件上取樣(yang)(yang),取樣(yang)(yang)部位(wei)及(ji)性能要(yao)求由雙方協商確定。試(shi)樣(yang)(yang)形(xing)狀(zhuang)、尺寸及(ji)切取位(wei)置按圖1或圖2制作,也可參照GB979-67《碳素鋼鑄(zhu)件分類及(ji)技術條件》的圖樣(yang)(yang)選用。


(3)檢驗(yan)用的(de)試樣應始終與其代表的(de)鑄件在同一熱處理爐內進行熱處理。


(4)每批鑄(zhu)件(jian)采用兩個(ge)抗拉試(shi)(shi)樣、兩個(ge)沖(chong)擊試(shi)(shi)樣分別按GB228-76《金屬(shu)拉力試(shi)(shi)驗(yan)方法(fa)》、GB229-63《金屬(shu)常溫沖(chong)擊韌(ren)性試(shi)(shi)驗(yan)方法(fa)》及GB231-64《金屬(shu)硬度測定法(fa)》進行。


2.4 晶間(jian)腐蝕傾(qing)向(xiang)檢驗


當訂貨(huo)技術(shu)條(tiao)件中規(gui)定要做晶間腐蝕傾(qing)向檢驗時,按GB1223-75《不銹耐酸鋼晶間腐蝕傾(qing)向試驗方法》進(jin)行。


2.5 晶(jing)間腐蝕傾向和機械(xie)性(xing)能等試驗項(xiang)目(mu)如有(you)不(bu)合格者,允許(xu)用相同狀態的試樣(yang)加倍重做。若(ruo)再不(bu)合格者,則可將該(gai)批鑄件連同備(bei)用試樣(yang)重新(xin)進(jin)行(xing)熱(re)處(chu)理,然后按新(xin)鑄件要求再進(jin)行(xing)各項(xiang)檢驗。



三、標志


3.1 凡重量超過(guo)15公斤的鑄(zhu)件,在非加(jia)工面上應鑄(zhu)出或(huo)標明工廠標記、鑄(zhu)件牌號或(huo)其代(dai)號。


3.2 每批鑄件應附有符合本標準的(de)證(zheng)明書(shu)。證(zheng)明書(shu)應包括(kuo):


(1)制造廠名稱;


(2)圖(tu)號及名稱;


(3)牌號及熔煉爐(lu)號;


(4)化學成分合(he)格證;


(5)熱處理規范(fan);


(6)本標(biao)準號;


(7)訂貨(huo)技術(shu)條件中規定的(de)其它驗收項目的(de)檢(jian)驗結(jie)果。